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2號債權人 陳國璋 上列債權人陳國璋因與債務人 倪淑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國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倪淑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示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99年7月8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