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雅惠選任辯護人劉安桓律師
段思妤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422號、102年度偵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雅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雅惠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 自白 ,證人 陳秀吟 、 吳洋錡 、徐德宗之證述,及偽造本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經通緝後始行到案,復自承係因無資力繳交另案罰金,故不到庭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230頁),顯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諭知羈押,嗣於同年8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