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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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素卿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素卿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8月12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103年11月12日、103年1月12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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