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卜實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 王彤云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
廖永煌 律師被告 劉鎮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記載,其附表部分更正補充為如後述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8/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如後述之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註│├─────────────┼──┼─────┼─────┼──┤│新北市土城區五股坑五股坑小││52316.79平│112/100000│││段403地號││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五股坑五股坑小││10168.00平│112/100000│││段403-28地號││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五股坑五股坑小││6.00平方公│112/100000│││段403-29地號││尺│││└─────────────┴──┴─────┴─────┴──┘┌─────────────────────────────────────┐│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式樣主要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築材料及房屋層│││││││數││範圍│├──┼────┼──────┼───────┼─────┬─────┼──┤│6906│同上│新北市五股區│11層鋼筋混凝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全部││││六合街111號│造││要建築材料│││││11樓│││及用途││││││├─────┼─────┤││││││11層:│陽台10.37│││││││103.55平方│平方公尺│││││││公尺│││├──┴────┴──────┴───────┴─────┴─────┴──┤│共用部分:同段6963建號,面積66583.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