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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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沈彤檍┌────┬─────────┬────────────┐││更正前│更正後│├────┼─────────┼────────────┤│上訴人(│臺北市○○區○○路│高雄市○○區○○里○○路││即被告)│51號8樓之4│3號││之地址│││├────┼─────────┼────────────┤│法定代理│ 李清良 │洪介文││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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