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聲字第4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受處分人 林宏儒 被告兼法定 簡子翔 代理人附民被告 劉景明
主文__
理由__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聲字第4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受處分人 林宏儒 被告兼法定 簡子翔 代理人附民被告 劉景明
主文__
理由__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