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2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彰選任辯護人馬惠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832號),本院於104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一、二段首行所載「 陳益彰 」,均應更正為「陳育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於第一、二段之首行所載被告姓名「陳益彰」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陳育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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