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 馮湘 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慧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慧觀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決議修訂之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慧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為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93年12月2日以南市教終字第093010333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1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5冊、第11頁、第611號)。茲財團法人佛教慧觀教育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1次會議通過修訂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6條,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慧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6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