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洪心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洪心玲(原名: 洪麗春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玖佰元違約金。
㈡相對人洪心玲(原名:洪麗春)自九十四年九月至九十五年
二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柒元,以上共計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