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
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
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
院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甲○○2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
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即邀
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
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被告丙○○自民國(下同
)92年8月27日起至96年2月2日止共申請撥款8筆,所貸得金
額共計22萬8215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丙○
○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
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
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
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詎被告丙○○已於96年9月休學迄今在案後,其應自
97年11月1日起清償上開借款,惟其並未依約履行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本金22萬82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而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部
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被告丙○○、甲○○2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嶺東科技大學函及被
告2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丙○○、甲○○2人則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則堪
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
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
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2.08.27│93.01.13│32,429│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3.02.09│93.05.20│27,900│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3.09.01│93.12.09│29,397│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4.02.14│94.05.20│29,397│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94.09.05│94.12.12│29,384│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六│95.02.07│95.05.16│29,384│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七│95.08.18│96.01.05│29,410│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八│96.02.02│96.06.01│20,914│自97.10.01起至清償日止│4.64%│自97.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228,215││││
└──┴────┴────┴─────┴───────────┴───┴────────────────────────────┘
(以下空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