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694號
原 告 歐洲之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5日下
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桃園縣○
○鄉○○路○○○號9樓之2及桃園縣○○鄉○○路○○○號9樓之
1二棟建物之建物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