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核定為新台幣147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二、請提出民國98年5月6日烏日明道郵局第1020號存證信函回執
聯影本1件(送達日期請影印清晰)。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