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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