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
原起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24,895元,及自民國9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嗣於108年8月1日具狀將前開聲明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4,895元,及自94年4月30日起94
年6月2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暨
自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5頁)。本件原告所
為前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未如期清償,積欠本金、
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16,090元(下稱系爭債權甲)。
大眾銀行將系爭債權甲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甲讓與原告;
被告又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東中小企銀)申請小額信用貸款,亦未依約還款,積欠本金
、利息合計30,309元(下稱系爭債權乙),臺東中小企銀後
將系爭債權乙讓與原告;被告另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未如期清
償,積欠本金、利息合計324,895元(下稱系爭債權丙)。
慶豐銀行後將系爭債權丙讓與原告。原告 爰依 消費借貸、現
金卡約定條款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第1至3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大眾MUCH現
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債權
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東企銀CO
CO現金卡申請書、晶片現金卡約定事項、現金卡交易明細帳
卡查詢、債權讓與登報公告、貸款契約、慶豐銀行放款基準
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債權本金餘
額明細表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現金卡約定條款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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