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賴一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素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