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王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龍曨騰鋼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萬2,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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