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游蕙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2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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