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志 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
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756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3萬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