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周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6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