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朱玉菁
被 告 莊倩玉
陳意文
翁美津
郭秀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7月30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
判費1,540元,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函及
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
回。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