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170號
原   告 甲○○
            之6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郭貞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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