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台南縣麻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訴訟代理人  黃素娥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
營簡字第3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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