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
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