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吳玉珍力歐國際影像製作企業社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玉鶴
       王昧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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