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吳玉珍 即力歐國際影像製作企業社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玉鶴
王昧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