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壹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品經送驗結果確為安非他命淨重一點六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偵查卷第十九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0一二八0號檢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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