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豐興
蔡春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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