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陳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李宗哲 │台灣土地銀│陳琮松│103年1月5日│23,600元│DJ0000000││││行白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