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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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1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確定後,移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97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及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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