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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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其他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8月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