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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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葉天來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經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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