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同法第10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惟未提出最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自應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破產和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