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在軒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在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在軒前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傳拘均未到案,嗣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