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8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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