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0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077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債務人 郜文舉 即聯陞企業行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新台幣伍拾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峻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