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榮 (即 李三雄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叁萬陸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