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怡 等人間請求返還機台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相對人 黃鴻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
省略)。
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