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啟瑞
被 告 劉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