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梁春沂
法定代理人 曾怡禎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洤富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祭祀公業梁春沂最新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依最高法院民國97年8月12日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內容,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
者,若該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
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
「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原告雖以「祭祀公業梁春沂」為名,並列曾怡禎為法
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惟祭祀公業梁春沂是否已登記為
法人?曾怡禎是否為祭祀公業梁春沂之管理人?均未據原告
提出祭祀公業梁春沂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得以確認
其組織型態、管理人姓名、設立地址者)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資料以釋明之。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
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