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2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行為地及被告之住所地均非本院管
  轄,雖原告起訴載明兩告合意本院管轄,惟起訴狀內並無該
  合意管轄之事證,是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本院具有管轄權
  之依據及釋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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