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郭恳貞
即 原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間
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