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校園花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素珍
被 告 鄒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
裁定業於104年3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