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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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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