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振祥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徐文開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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