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丁○○
丙○○被告乙○○
己○○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四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㈠被告等應將坐落台中縣○里鄉○○段○○○○○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公安段地號
土地,以下均同)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005021公頃,同段一一0五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0‧003061公頃、C部分面積0‧000551公頃、D部分面積0‧000564公頃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與原告丁○○,並應將坐落同段一一0六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E部分面積0‧000630公頃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與原告丙○○。
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㈢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丙○○一百萬元。
㈣前三項聲明,原告等願以現金或等值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被告明知如訴之聲明所示土地為原告分別所有,竟為下列侵權行為:
㈠明知鄰地即坐落台中縣○里鄉○○○段○○○○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屯子腳段地
號土地,以下均同)屬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土地,另系爭公安段一一0八號、一一0五地號土地為原告丁○○所有土地,竟意圖為自己或偉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法之利益,竊佔如附圖所示A、B、C、D、K、L部分位置及面積,並鋪設水泥道路,於三豐路路口架設「私人道路禁止大卡車進出入」之告示牌,且以雜物、石頭、車輛阻擋通行。
㈡明知鄰地系爭公安段一一0五地號土地為原告丁○○所有,系爭公安段一一0六
地號土地為原告丙○○所有,另系爭屯子腳段九七五、七七一、九四五、七六九、七七0、九七0地號等土地為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土地,該國有土地係供作灌溉溝渠及通行小農路之用,被告等人對之均無任何權利,且被告等在明知其自有土地之地界僅至舊設圍牆為止,及其新建之圍牆已侵越界標,並經原告丁○○之配偶 王寬 一數度出面抗議應停止施工,被告等均置之不理,仍意圖為獲取自己或偉騰公司之不法利益,而將圍牆越界建築在上開原告丁○○、丙○○及國有土地之上,而竊佔如附圖所示F、G、H、I、J部分位置及面積,致使原有溝渠、農路消失,損及自訴人農田灌溉及往來通行,另被告等再於圍牆上架設污水排水孔,將牆內建築物之污水排放於原告之土地上,造成原告之損害。
㈢被告等人於從事系爭屯子腳段九七五地號等土地上鋪設水泥道路時,未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擅自將原有沿屯子腳段九七五地號土地向西流通,以供系爭公安段一一0五、一一0六、一一一七及一一一八等地號農地灌溉用之灌溉溝渠,予以填平及改道,造成原告等之田地,無水可供灌溉之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竊佔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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