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空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中分五刑字第一一七二號移送被告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二樓之二,為警查獲殘留安非他命之空袋一個,係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殘留安非他命之空袋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殘留安非他命之空袋一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殘留之安非他命與空袋無從析離),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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