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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