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7號聲請人 張石金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如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下稱亞德基金會)董事長,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亞德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在卷可證,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並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1月6日桃教終字第1090103382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2條新增捐助章程之業務修正文字、第14條及第18至23條項次條正及文字修改、第15條、第16條用語修改及會計曆年制更新,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