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月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