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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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並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十三人間請求塗銷並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等三十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渠等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等三十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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