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被告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